- 區域性股權市場自律管理與服務規范(試行)發布
- 發布時間:2018-08-29 網站管理員
- 為了促進區域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中國證券協會近日制定并頒布了《區域證券市場自律管理與服務規范》。(以下簡稱《標準》),原《證券公司參與區域證券市場業務標準》同時廢止。具體規定明確,證券公司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與區域性證券市場經營者的業務獨立性,不得利用股東的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依照規定,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證券市場經營機構,可以作為專門會員加入證券業協會,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務。證券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通過投資區域性股票市場經營者或開展區域性股票市場相關業務,參與區域性股票市場。
證券公司可以在區域性股票市場開展以下業務:推薦企業上市;承銷可轉換公司債券;推薦公司在區域性股票市場承銷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轉讓;開放區域性股票以證券市場為中介,以區域性股票市場為目標,建立區域性股票市場。開戶買賣證券,提供中介服務的合格投資者;利用依法管理的自有資金或者資產投資區域性證券市場;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證券非公開發行,進行道路演示國家統計局或其他促進投融資需求的活動;向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擅長改制指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企業展會推薦、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協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該規范強調,經營者不得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從事欺詐、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也不得從事與其職責相抵觸的業務;不得貶低同業或通過其他聯合國競爭業務。公平競爭手段;接受利潤。利益相關者行賄受賄;私下泄露投資信息,或者利用客戶的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隱瞞、偽造、篡改或者破壞投資信息;從事危害本企業的不正當交易它們所在的經營機構的名稱;進行利益輸送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證券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